《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
2013年08月20日 10:21 6357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為切實落實今年證券期貨監(jiān)管會議關于進一步發(fā)揮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工作部署,有效促進鉛期貨品種的功能發(fā)揮,滿足鉛上下游企業(yè)對鉛期貨套期保值業(yè)務的迫切需求,我所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標準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作了相應的修訂。其中,《上海期貨交易所鉛期貨標準合約》修訂案已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復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已經本所第二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現(xiàn)予以公布。
為使新、舊合約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平穩(wěn)過渡,經研究決定:本次修訂的合約條款和規(guī)則,自2013年9月2日起實施。
附件:《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
上海期貨交易所
2013年8月8日
《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修訂案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陰極銅(以下簡稱銅)、鋁、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鉛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5%,螺紋鋼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線材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黃金、白銀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4%,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
第五條 交易所根據(jù)某一期貨合約持倉的不同數(shù)量和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據(jù)合約持倉大小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方法。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詳見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據(j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方法。
當某一期貨合約達到應該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時(詳見表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交易所應當在新標準執(zhí)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歷史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賣方可以用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數(shù)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第十七條 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shù),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shù)額。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各會員、各客戶在每個會員處銅、鋁、鋅、鉛期貨合約的投機持倉應當調整為5手的整倍數(shù)(遇市場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調整的,可以順延一天);進入交割月后,銅、鋁、鋅、鉛合約投機持倉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shù),新開、平倉也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shù)。
……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各品種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guī)定如下:
表二十三 鉛、天然橡膠、黃金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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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份 |
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貨合約 持倉量 |
限倉比例(%) |
限倉數(shù)額(手) |
限倉數(shù)額(手) |
限倉數(shù)額(手) |
||||
期貨公司 會員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非期貨公司會員 |
客戶 |
||
鉛 |
≥4萬手 ≥20萬手 |
25 |
500 2500 |
500 2500 |
200 1000 |
200 1000 |
60 300 |
60 300 |
天然橡膠 |
≥5萬手 |
25 |
500 |
500 |
150 |
150 |
50 |
50 |
黃金 |
≥16萬手 |
25 |
3000 |
3000 |
900 |
900 |
300 |
300 |
注: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shù)。
注:
1、雙刪除線部分為已刪除的內容,灰色底紋且加粗部分為已作修訂的內容;
2、未列入條款,除規(guī)則實施時間條款相應調整外,不作修訂。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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